行政办公室-新
 
当前位置: 首页>>规章制度>>学校制度>>正文
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办法
2024-06-20 16:55     (点击: )
[文章下载] [字号: ]
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,健全信访工作机制,根据上级信访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,是指学校教职员工、学生及其家长、校外组织或个人以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等方式,向我校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、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。

第三条学校信访工作严格依照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政策,“坚持分级负责、归口管理,谁主管、谁负责,坚持实事求是,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”的原则,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,促进学校和谐稳定。

第四条信访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、部门协调,各负其责、齐抓共管。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接收、接待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来电、来函和来访,协调、督促各单位信访事项的落实。各单位为学校信访二级接待单位,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人,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,同时明确一名人员具体负责受理来信、来访事宜。

第二章信访事项

第五条对下列信访事项,信访人可依法向学校提出:

1.对事关学校改革、发展和稳定,涉及教学、科研、人事、后勤、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建议、情况和反映。

2.对学校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建议、批评和要求。

3.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,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。

4.其他涉及教育法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信访事项。

第六条不予受理范围:

1.信访人提出的非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。

2.对依法应当、已经或者正在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。

3.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。

4.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要求的事项。

第三章 信访请求

第七条信访人可就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信访。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;提出投诉请求的,应当提供真实姓名(名称)、住址、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、理由、明确的请求;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,不得冒用、盗用他人名义信访,必要时应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。

第八条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、建议或请求的,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。多人反映共同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,应推选代表(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),反映问题完毕后,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、维护学校正常秩序,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。

第九条信访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、打击报复、迫害信访人。

第四章信访处理程序

第十条信访工作的办理应以事实为依据,以政策、法规为准绳,坚持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的原则,做到事实清楚,程序规范,手续完备。

第十一条上级转办信件、信箱收到的信件、电子信箱下载信件、来访者直接来访所反映的事项,均需要登记并填写相关表格并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。

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由行政办公室及时、妥善处理。属于各单位具体负责的信访事项,由行政办公室转交办理;重要事项报请校领导,按校领导批示办理;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,由校领导批示指定牵头单位联合办理。

第十二条接待来访群众要态度热情和蔼,耐心倾听,做好接待。行政办公室接受走访事项按照第四章第十一条办理。

第十三条实行信访“首访责任制”,即信访人到各单位进行走访时,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,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、处理、答复,不得推诿、敷衍、拖延。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,及时与行政办公室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处理;对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和群体性信访,各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、果断处理的同时,及时向学校汇报。

第十四条 凡信访所形成的资料应严格管理,及时整理归档,注意保密,不得外传;信访信件和有关材料应控制在工作需要的人员范围之内。

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时限

第十五条对来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,应当场答复。对不能当场答复的,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、第五章第十六条办理。

第十六条各单位在收到学校转送的材料后,紧急事项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,一般事项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,比较复杂的事项原则上在15日内办理完毕,无法按期办结者应及时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,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。

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时限参照本条款。

第十七条信访人和学校各单位应当遵守、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。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,可以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,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。经复查,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。各单位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、复查确有错误的,应当重新处理;行政公室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、复查确有错误的,应责成责任单位重新处理。

第六章 附件

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打印    收藏
上一条: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
下一条:《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例会制度》
关闭窗口
 

Copyright 2010-2020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行政办公室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

学校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8号 邮政编码:450044